周百顺律师亲办案例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周百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量:674

案情简介

      杨某(女)是沈阳某市场经营鱼类批发的业主,拥有一辆厢式货车,车辆登记和保险的手续均齐全。2011年8月份的一天,杨某将车辆借与同一市场的另一业户陈某(男),并由陈某雇用司机李某驾驶,去黑龙江取货。司机李某在出发时,陈某弟弟领过来一个人,告诉李某说:“这是我大舅哥,大哥(指陈某)让一块跟你去拉鱼”。李某遂与此人(后来知道名字杨某某)一同上车出发了。当车辆行驶到吉林省某地时,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大树上,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杨某某受重伤的后果。经当地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经医治后,鉴定为7级、9级两处伤残。2012年12月份,杨某某将陈某、杨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5万余元。其理由是:陈某是受害人杨某某和司机李某的雇主,陈某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而杨某是共同雇用人,且是车主,也应连带承担责任。其要求认定陈某和杨某共同雇佣了自己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二人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是公认的两口子。

代理意见

     本人接受杨某的委托,代理意见为:首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和陈某共同雇佣了杨某某和李某为其工作,所谓共同生活也是毫无根据的猜测。并且即便共同生活,也不能说明财产是共有的、经营是共同的,无法证明共同雇佣的事实;第二,本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三,杨某作为车主,系将车辆出借给了陈某使用,而陈某雇佣的司机李某也是有着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在出借这一环节杨某没有过错。并且本次出车杨某没有任何支配权利和利益享有的关系,完全是无偿的。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陈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司机李某因为系受雇于陈某不承担责任;杨某在出借车辆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完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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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百顺
  • 执业律所:
    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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